发布时间:2008-6-6 文章来源:湖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网 


鄂安监管培训函[2008]46号
 
关于仙桃市安监局有关特种作业问题的复函
    仙桃市安监局:
你局仙安监管函[2008]1号文收悉,现将电力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问题答复如下: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中操作资格认定,属法定的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由省安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2、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4]27号)第八条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省安监局 “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职能。
    3、按照特种作业分类的相关规定,电力系统的电工、电焊工、登高架设工等,都属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属于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资格,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可以取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希望你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注意加强与电力部门协调合作,搞好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对不持证上岗的要依法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此复函。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